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一起案件,疫情防控期間,員工周末出省旅游,公司要求其按規章制度報備,員工卻假稱機票已退,隱瞞行程。返回后,未自行隔離照常上班。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,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。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?人民網對該案件進行了梳理。
隱瞞行程出行被公司開除員工上訴 法院駁回訴請
孫某是一家教育培訓公司的員工。2020年3月20日,孫某攜帶行李箱上班。部門領導見狀,詢問其是否外出,孫某稱準備去海南三亞旅游。部門領導告誡孫某,特殊時期應盡可能減少外出風險,孫某答應改為周邊自駕游。當日下午,公司在工作微信群內告知全體員工,出省需向公司報備,違反規定一經發現堅決予以開除。孫某回復“收到”。當日晚上,公司人事聯系孫某,問孫某是否已經退票,要求孫某提供退票信息截圖,孫某回復已取消出行,并發送了機票訂單退改信息截圖。
事實上,孫某于2020年3月20日晚上搭乘飛機至三亞,后于3月22日返回。3月23日,孫某照常上班,未自行隔離,也未向公司報備。公司發現后,經工會同意,解除了與孫某的勞動合同。孫某對開除決定不服,提出勞動仲裁,后又訴至法院,要求判令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萬余元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勞動合同法規定,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,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。公司以微信方式通知疫情防控期間出省須報備,系以公示方式告知疫情防控期間規定,當屬有效。通知還一并言明違反規定的后果,孫某收悉后理應遵守。然而孫某隱瞞行程,明知而故犯,不僅罔顧誠信,也增加了公共衛生安全隱患。公司以孫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。據此,法院判決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。
法官說法:公司做法符合合法、正當、必要原則
“本案發生的背景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,用人單位依據國家防疫政策要求員工上報行程,是配合國家有效防控疫情的舉措。”楊浦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龔平認為,基于疫情防控的規定具有一定臨時性、時效性,公司在微信群中群發告知,符合防疫形勢需要,可以視為生效的企業規章制度,員工應當遵守。因此,公司的做法符合合法、正當、必要原則,沒有超過必要限度,屬于管理權正當行使范疇。